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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8 新GSP培训教材!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6/8 11:45:11  点击:3846
 

河北德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培训教材2014-06-08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细则】

1.人员档案应齐全。

2.个人档案内容应有姓名、性别、岗位、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健康、培训、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证明材料等。

3.人员花名册内容应与人员档案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人员资质应与其岗位相称。

5.人员资质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

6.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细则】

1.有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

2.企业负责人个人档案中有企业负责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件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有企业负责人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4.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2012版规范的内容。

5.不得存在学历、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细则】*

1.有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2.质量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还应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证明原件。

3.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质量管理的能力。

4.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负责人履职的签名。

5.不得存在学历、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细则】*

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能力。

3.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职的签名。

4.不得存在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细则】

02201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一名不低于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验收标准或许可换证验收标准规定资质的质量管理员。

2.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执业药师,至少应配1名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作为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至少应配1名药学大专以上学历的药师作为质量管理员。

3.质量管理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4.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2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验收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个人档案中应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3.养护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3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验收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4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05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1.疫苗的质量管理和验收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

2.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3.不得存在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细则】*

1.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医保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岗位职责。

3.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4.企业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负责人,保证相互监督和制约。

5.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质量管理领导岗位层级的分布和职责的落实。

6.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兼验收员。

7.验收员不能兼收货员、养护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细则】

02401

1.采购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不得存在专业、学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402

1.销售、储存、分拣配货等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3.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等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

4.不得存在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细则】

1.企业培训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2.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岗前培训。

3.继续培训应涵盖各岗位人员。

4.岗前培训、继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相关工作内容,与岗位相适应。

5.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细则】

1.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医药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二)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生化药学、微生物学等药学基本理论,药物性质、储存条件、不良反应等药品知识,以及药品陈列与养护、储存与保管、服务与咨询等技能;(三)质量管理制度;(四)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2.根据法规政策的最新要求,培训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细则】

02701 

1.有培训管理制度。

2.有年度培训计划,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外部培训,以及企业自身组织的内部培训。应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监管要求、企业制度修订等情况,按照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培训计划。

3.应按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4.应进行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02702  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1.有培训记录。

2.有培训档案。

3.培训记录内容应有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举办单位、参加人员等

4.培训档案内容应有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

02801

1.有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如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危险运输证》)、企业内部的上岗证。

02802 

1.有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GB/T 28842-2012 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细则】

1.有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2.有劳动保护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进行有效管理。

3.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有劳动保护措施,如:冷藏、冷冻药品存储区域配备棉衣,堆垛搬运人员佩戴安全帽、鞋、手套等。

4.储运场所不得有不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和对存储环境、药品产生污染的情况。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细则】

03001 

1.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均应有岗前、每年度健康检查的档案。

2.体检时间、体检计划应符合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3.体检项目应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如负责可见异物检查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做视力、辨色力检查等。

03002 

1.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2.色盲、心脏病、精神病等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验收、搬运等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细则】

1.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应符合现行药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围绕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来建立,覆盖质量管理的所有要求。

2.质量管理文件应齐全、层次清晰,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3.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操作过程、控制标准等企业实际,满足实际经营需要。

4.文件之间应保持内存逻辑性、关联性、一致性,不互相矛盾。

5.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操作权限、数据记录等应符合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覆盖企业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所有质量过程。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细则】

1.有文件管理操作规程。

2.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与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相符。

3.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或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改变及时修订、替换文件。

4.文件管理的相关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三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细则】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明确文件格式,要求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2.文件中文字表述应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内容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前后矛盾。

3.文件应按文件编号、业务部门、操作程序等条件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细则】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规定审核、修订文件的周期和条件。

2.文件应随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始终保持有效。

3.有定期审核、修订、收回、撤销、销毁等文件管理记录,且记录内容应符合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

4.工作现场使用的文件应为现行有效的文本,不得出现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细则】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有文件发放、培训、检查、考评的规定。

2.各部门或岗位在使用处应有相应的现行文件。

3.应对文件内容进行培训、考核,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各岗位能正确理解文件要求。

4.应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各岗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细则】

1.有质量管理制度总目录。

2.质量管理制度应齐全,至少应涵盖(一)-(二十二)项制度。

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

4.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文件记录等应与相对应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和要求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细则】

0370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1.有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2.部门职责应齐全,与部门权责一致,符合企业实际。

3.各部门现场应有部门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03702  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2.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应齐全,与部门负责人权责一致,符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3.各部门负责人办公现场应有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03703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以及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1.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以及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2.岗位职责应齐全,与岗位权责一致,符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3.各部门现场应有部门内各岗位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细则】

1.有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应齐全、简明、易懂、可操作,涵盖企业经营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与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保持一致,符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3.各部门现场应有相应的现行操作规程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与操作规程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细则】

1.有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2.记录应与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等上位文件保持一致,与企业实际相符。

3.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对记录的规范填写提出要求。

4.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5.更改记录的,应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6.记录应体现时间、逻辑顺序性,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细则】

1.有计算机操作规程。

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操作权限、数据记录等应符合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覆盖企业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所有质量过程。

3.应通过授权、设定密码使各部门或岗位操作人员获得对应的计算机操作权限。

4.各部门或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开展相关质量活动,进行数据的录入、复核或更改。

5.数据信息出现错误或需要改动时,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留有更改记录。

6.计算机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安全和可追溯。

7.计算机数据应按日备份,按GSP规范(2013年)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要求安全保存,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细则】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对记录的规范填写提出要求。

2.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3.更改记录的,应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4.记录应体现时间、逻辑顺序性,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细则】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明确规定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2.疫苗的记录及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3.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建立专门登记台账,处方留存不少于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为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4.特殊管理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